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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公诉与审判(第1/2页)

在峡州城市大刀阔斧的改造进程中,宣传委员会、司法机构和新设立的警察局等部门同样马不停蹄地忙碌着。

他们不仅负责城市的规划建设宣传,还负责张贴公告,通报元老即将对封家一案进行审理,要让广大的土着百姓了解元老院法治观念。

同时,大量的原先在北宋司法行政体系中积累有丰富经验的衙役、胥吏和差人也被动员起来,协助司法和警察机构的工作。

这些熟悉旧有体制的人员,在元老院的引导和教育下,只需稍加调整和重塑,就能成为元老院架构下的得力助手。

其中资质优异、品行端正者,更是可以成为归化民,并有望进一步选拔为元老院首批正式公务员。

离正式的公诉程序仍需一段时间,这些从旧体系转型过来的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张贴布告,参与宣传外,他们每天还需要接受一定的军事训练。

不过训练内容不像正规新兵那样专业,但基本的齐步、正步训练必不可少,以培养他们的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更重要的是,他们还需要进行系统的思想学习。

相较于大字不识的大头兵,这些衙役胥吏在思想学习上更为复杂和全面。

除了接受政治思想教育,他们还需要进行专业技能的学习与提升,尤其是对于未来将要从事警察职业的人来说,现代警察所承载的行政职能之广泛与复杂程度,是北宋时期的衙役、捕快等职务难以想象的。

他们需要理解并掌握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以及公共安全等多方面知识,以适应元老院建立的新秩序所需的综合警务要求。

通过一个星期左右的培训与实践,这批人员将被赶鸭子上架,承担起上述部门的行政工作来,至于能不能胜任,警察局长范风雷表示,慢慢来,急不得,必须让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学会总结和思考。

这七天了,除了警察局外,司法机构也忙个不停,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检察院就没有出面指导被告该如何上庭,这件事情是律师公会出面的,律师公会的主席司马廷文亲自担任了被告的委托律师,负责指导被告官司该怎么打,封小妹也签下了委托协议。

司马廷文在这七年中间,花费了极大的精力才让封家明白元老院的法律跟赵宋朝廷的完全不一样,在公堂上哭喊求饶是没有意义的,而且,不同的责任承担不同的罪名,享受不同的刑期,谁替谁这种也是没有实际结果的。

开庭的地点选在府衙的公堂,以前的录事参军就在此地开堂审理,一干吃瓜群众旁听的。

到了这一天,法庭的帮吏们早早的就把现场打扫一番,然后又在穿越众的指点下布置了审判现场。

受限于当前时空的技术条件和物质资源,审判现场的布置无法完全参照穿越众们熟悉的现代化法庭标准。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挑选了一批颇具北宋特色的木质家具,如雕花座椅、木质案台等,尽量模拟出穿越众记忆中法庭应有的格局,

审判现场的正中央,一面崭新的元老院旗帜赫然悬挂,其威严的形象和鲜明的标识成为了全场焦点,多少弥补了硬件设施上的不足,无形中增添了法庭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早上9点左右,这场审判的各色参与人先后到齐,外面也早已围满了黑压压的群众,还有一个排的士兵手持毛瑟在审判现场周围严阵以待。

9:30分,审判正式开始,首先是检察院宣读起诉书,一一阐述封家相关人等各干了什么事,其中还穿插了询问各被告的环节,各种证据证言环环相扣,一点不缺。

公诉完成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虽然被告方是有律师司马廷文的,但是他的屁股在元老院这边,所以嘛,他也只是敷衍应付下,毕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个很难推翻,他把重点放在了封家老爷的刑罚上。

按照原时空的法律,明知他人犯罪事实,但未进行检举揭发,也未参与犯罪过程的,是不犯罪的,但在封建社会,对涉及谋反之类的大罪,知而不告是要承担责任的。

北宋时期,对于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如谋反、谋叛等十恶大罪和贼盗等重大犯罪,统治阶级强制人们进行举告,不告者会受到伍保连坐的处罚。熙宁三年(1070年)制定的《畿县保甲条制》规定,如果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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